低空漂浮物施放许可
办 事 指 南
(行政许可事项)


一、许可条件:
(1) 施放单位具备施放气球资质证书;
(2) 施放人员具备施放资格证书;
(3)申请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4)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5)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应符合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的范围。
二、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向市办证中心综合窗口(气象)领取《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或点此下载);
(2) 申请人根据《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规定内容向施放气球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台站申请提供施放期间气象条件;
(3)申请人根据《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规定内容向市民航局申请签署审批意见;
(4) 申请人向市办证中心综合窗口(气象)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
(5) 市气象局审查申报材料,对于大型或特殊的活动,市气象局派员实地查看,并在3个工作日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在法定时限内予以退回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在市办证中心综合窗口(气象)领取批准文件。
三、申报材料:
(1)《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2)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查验,复印件一份,A4规格);
(3)《施放气球资格证》(原件,复印件一人次一份,A4规格)。
四、许可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按行政法规制定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五、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无
七、办事处室:舟山市气象局业务科技处
八、咨询电话:2551127

舟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气象)

窗口电话:2045399 投诉电话:2551414


 

办事指南
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证
低空漂浮物施放许可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传播申请
影响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申请
气象可行性论证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估申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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